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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治会及司法分会章程
2014年10月15日修订并批准
即标题
- a.该机构的名称应为司法分支机构(学生法院),以下简称“学生法院”。
2。对象
- a.学生法庭的职责是履行学生政府协会(以下简称“SGA”)章程第三条第3.01 (a-i)条和第三条第3.02 (a)条赋予它的职责。
3。会员
- a.学生法庭法官的组成和任期应符合SGA章程第III条第3.01 (a-c)款的规定。
- b.应根据宪法第III条第3.01 (b)款的规定,通过法院决定的任何方式任命一名学生法院法官为首席大法官
- c.首席大法官应在其本法院任期内担任该职务。
- d.法院明确没有期望或义务替换辞职或毕业的法官。法官的招聘和任命是SGA行政和立法部门的责任。
四、程序
- a.会议学生法庭的会议将根据需要频繁举行,不少于每月一次,以处理法庭的所有事务。首席大法官的职责是召集最高法院,并准备和分发通知和/或会议材料给大法官。任何要求在定期会议上聆讯的议题,必须在每周例会召开前两(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交首席大法官。法官将轮流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将被张贴并分发,以便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改,以供学生法庭下次会议批准。b.法院与SGA的关系SGA的其他分支机构是法院诉讼的潜在上诉人。为保持中立及确保客观及公平,首席法官不应定期出席学生参议会或执行委员会的会议,除非是为了分享资讯而被明确召集。首席大法官有权拒绝这种传唤。根据《宪法》第III条第3.02 (a)款,学生法庭应审理个人或团体就种族隔离大学费用分配委员会所作的资助决定提出的上诉,如果声称存在观点中立或程序违规。首席大法官有责任在法院审理上诉前两(2)个工作日收集并分发所有必要的信息给大法官。关于SGA章程的问题或争议可以提交学生法院解决。学生法庭保留拒绝任何以正式书面解释向其提出问题的当事人调取案卷的权利。SGA行政部门或其代表有责任在所有宪法不符之处担任副检察长。当事人必须在口头辩论前三(3)个工作日向学生法庭提交一份简报,包括其辩论的所有要点。在口头辩论中不得提出未列入当事人摘要的新资料。每一方将允许两(2)名代表参加口头辩论。双方将有十五(15)分钟的口头辩论和五(5)分钟的反驳时间。学生法庭法官将有15分钟的提问时间。一名指定的SGA执行助理将出席所有口头辩论,以便记录和计时。所有诉讼程序都将以数字方式(由录音机)记录下来,以供法官在审议期间回忆。所有学生法庭审议的笔录、笔记和主题均应保密。每一位法官的表决应成为公共记录。学生法庭公布的投票总数和判决将作为最终裁决发布时的官方意见。g.记录保存所有与学生法庭诉讼有关的文件将在作出决定后的两(2)个财政年度内存档,届时可以销毁。这些记录将由SGA办公室保管。与每个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和信息的电子副本将在校园服务器上保存不少于五(5)年。
五、公正审查
- a.学生法庭表示愿意与司法事务、学术行动委员会、学生办公室主任、宿舍生活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合作,就包括学生行为、纪律处分或影响更大学生群体的政策在内的事项作出公正的决定。
VI.章程修订
- a.可在学生法庭的任何定期会议上提出并听取对学生法庭章程的修订。所有建议的修订必须在会议日期前两(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交首席法官,以确保建议的附例副本分发给所有法官。为了使拟议的章程得到批准,它们必须得到学生法庭三分之二的批准。